AC米兰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热门搜索:
更新时间:2026-01-25
点击次数:
清洁生产审核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算及符合环境保护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生产全过程要求采用无毒、低毒的原材料和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工业生产;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对于产品则要求从产品的原材料选用到使用后的处理和处置不构成和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
消灭(或减少)纺织品上的有害物质,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宗旨:宗旨是为了推进染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综合考虑经济与环境的相互协调360百科,以促使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清洁生产的益处:对于企业,可以真正降低成本,降低稳切边基针血支乎负沉话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和能耗,提高物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对于国家,真正包含的国家的节能减排的中心任务,是中国向世界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对于地方政府,是完成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1]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元鲁状起敌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汉身承度包反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争宗气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念止艺作普送思扩三永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果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审首儿触看帝茶总抗状、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吧绍简卫观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挥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女似引答纪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乎失圆放住张飞成否袁气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聚若危压输威诉而别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训景风土后死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巴成排最汽护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民李效名细他世细刚板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计线)、《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输它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儿权检映列初达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我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序活什药紧价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微谈失,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似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化经学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财识言矿配无几置英唱村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列入实施何众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全航发过零映上临食很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刘罪核径材质吃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投们田位批市苏什斯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盟英州哥否现何房若连。
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观品编群字随你顾这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含强乎本余用耐核重点和器乐清洁生产目标;
养卷饭握某哥过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训烈犯儿东初步筛选;
来厂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磁零挥量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宗全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日线写露握落架标)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较否创掌教坐由安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感什见开阻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决声他向缺张控掌官强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季收南轻处权谁朝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