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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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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典,全文共1242条、16万余字,系统整合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现行制度规则,构建了「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与救济-附则」的完整体系。 为帮助广大读者、从业者精准理解法典的核心制度与专业概念,我们从法典全文中筛选出150个的专业术语并附上释义,供读者学习、收藏、分享。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权威释义】国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核心制度。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2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释义》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督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
【权威释义】国家完善的核心救济制度,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权威释义】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核心制度。
【权威释义】国家实行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制度,是压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的重要机制。
【权威释义】生态保护修复的核心原则,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权威释义】国家健全的基础性空间管控制度,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各地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三大空间格局,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
【权威释义】国家健全的,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使用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基础性制度。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市场化补偿等多元化路径,将生态产品的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保障生态保护者获得合理收益的制度体系。
【权威释义】国家实行的水资源管理核心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权威释义】国家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基因多样性实施的全面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制度,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网络,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权威释义】国家建设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以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地实行严格保护。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针对环境质量变化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开展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和组织开展相关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制度。
【权威释义】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的强制性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由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分级分段明确责任范围,统筹协调、严格考核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由各级林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生态修复,分级分区明确责任范围,统筹协调、严格考核的林草生态保护责任制度。
【权威释义】国家生态系统健康、完整、可持续,能够抵御各类生态风险,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安全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威释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清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及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保护法益。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条、第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法定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日,每年8月15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的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核心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同区域实施分区分类管控。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核心内容,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核心内容,指为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划定的各类环境要素质量的最低管控要求,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核心内容,指为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划定的能源、水、土地等各类资源开发利用的最大管控限值,是资源开发利用的刚性约束。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核心内容,指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针对不同区域的开发建设活动,明确的禁止、限制等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是区域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管控依据。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定技术依据,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生态保护修复标准等,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权威释义】为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权威释义】为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性规定,是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法定约束,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严于国家标准。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系统变化等开展连续监测、数据采集、分析评价的制度,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统一规划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机制。
【权威释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法定制度,是生态环境源头预防的核心制度。
【权威释义】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
【权威释义】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的评价,根据影响程度分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填报登记表三类管理,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定前置程序。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市场化补偿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地区和保护者进行补偿,平衡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包括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
【权威释义】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危害、公众健康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权威释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权威释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权威释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权威释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统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生态环境信息,建设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共享共用的制度。
【权威释义】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权威释义】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的,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48条、污染防治编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国家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排污单位应当执行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是约束排污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的核心制度。
【权威释义】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危害人体健康、舒适感和生态环境的现象。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大气污染防治分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减排、临时管控等措施,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的制度。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权威释义】国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协同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是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
【权威释义】国家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依法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的污染防控措施。
【权威释义】国家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制度。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进入海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物。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权威释义】为防止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针对受污染土壤采取的阻断、隔离、稳定化、限制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土壤污染防治分编第十八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对受污染的土壤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浓度,或者将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恢复土壤生态功能的活动。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土壤污染防治分编第十八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国家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差异化的保护、利用和管控措施。
【权威释义】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的需要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建设用地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权威释义】国家实行的核心制度,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生态环境影响负责,承担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后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是噪声污染防控的重点保护对象。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从而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 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权威释义】国家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实行分类分级管控,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调查、监测、评估和管控制度,防范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权威释义】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或者具有环境持久性、高迁移性等特性,已经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纳入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严格管控的化学物质。
【权威释义】电磁辐射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本法专设章节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第九分编第三十五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过量的光辐射对人体健康、生态系统和天文观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本法专设章节对光污染防治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第九分编第三十六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国家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其削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污染物排放配置、激励企业减排的重要手段。
【权威释义】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定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之一。
【权威释义】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生物群落与非生物环境构成的,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形成的统一整体,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
【权威释义】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与其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国家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经营,加强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护。
【权威释义】以草本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与其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国家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系统治理,统筹草原生态保护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权威释义】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是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地球之肾”。
【权威释义】海洋中由生物群落及其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包括滨海、浅海、深海、珊瑚礁、红树林等生态系统,是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系统治理,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权威释义】干旱区、半干旱区以旱生、超旱生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与其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国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统筹防沙治沙和石漠化治理。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的过程。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权威释义】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权威释义】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
【权威释义】天然存在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质,包括土地、矿产、水、渔业、森林、草原、湿地等,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落实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第三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态载体,国家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权威释义】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必须同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国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权威释义】可利用或者有可能被利用的,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的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国家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权威释义】水域中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的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总称,国家坚持养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方针,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权威释义】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对其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权威释义】本法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国家对其实行保护优先、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被引入或者传入其原生分布区以外,在自然或者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定殖、繁殖,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造成威胁或者危害,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物种。
【权威释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主体,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者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
【权威释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础,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权威释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补充,指具有重要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自然保护地,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
【权威释义】国家对长江、黄河、青藏高原、重要江河源头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流域、区域,实施的特殊保护制度,统筹流域区域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权威释义】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活动导致的生态系统结构破坏、功能衰退、生物多样性减少、生产力下降等生态系统逆向演替的现象,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湿地萎缩等。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第六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采取自然恢复、人工辅助恢复或者重建等措施,恢复其生态结构和功能的活动,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权威释义】通过消除或者减少人为干扰,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我组织能力,使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到健康状态的生态修复方式,是生态修复的首要原则。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35条、第92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针对生态系统受损严重、无法依靠自然恢复的情况,通过人工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辅助或者重建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其生态结构和功能的修复方式。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35条、第92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为保障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功能,维持水生生物生存繁衍,保障水体自净能力,需要保障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位。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41条、第26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最大数量,是草原保护利用的核心管控指标。
【权威释义】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权威释义】本法确立的核心发展导向,指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和排放。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从源头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实现废物的资源价值。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权威释义】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依法强制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企业清洁生产的核心手段。
【权威释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选择绿色、低碳、环保、可循环的产品和服务,拒绝过度包装、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消费方式,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环节,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能源节约,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权威释义】能源生产和消费从以化石能源为主,向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转变的过程,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核心路径,国家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权威释义】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是清洁低碳、可持续的能源,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权威释义】国家采取的,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在内的,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的所有活动,本法专设章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是全球首部对气候变化作出专门规定的生态环境法典。
【权威释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核心方向之一,指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减排,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减缓气候变化的幅度和速度的活动。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第四章第二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核心方向之一,指国家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提升生态系统、农业、水资源、海洋、城乡建设、人体健康等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降低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强气候韧性的活动。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第四章第三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释义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
【权威释义】指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历史最高峰值后,进入平稳下降的过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阶段性目标,本法明确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权威释义】指国家、企业、产品、活动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碳移除等方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是指单位生产或者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是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心参数。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碳足迹,是指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产品、服务、活动在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的总和。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健全的,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市场化交易的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企业低碳转型的重要手段。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核心惩戒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权威释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场所、物品,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场所,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紧急手段。
【权威释义】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的限制生产规模、停止生产进行整治的行政措施。
【权威释义】对情节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违法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领域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
【权威释义】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实施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适用于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无证排污拒不执行、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
【权威释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生态环境领域最主要的刑事犯罪。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权威释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权威释义】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核心归责原则,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侵权诉讼的核心证据规则,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0条
【权威释义】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
【权威释义】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或者法定机关、组织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是加大对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的制度。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
【权威释义】国务院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责任的诉讼。
【权威释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责任。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
【权威释义】人民检察院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
【权威释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可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10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
【权威释义】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程度、因果关系、修复方案、修复效果、损失数额等进行科学调查、分析、评估的活动,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司法裁判的重要技术依据。
【权威释义】国家健全的工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协同配合,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权威来源】《生态环境法典》第33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权威释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认定的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的制度。
长谈21小时未果,万斯离开前竖大拇指,特朗普关键时刻看格斗赛 ,伊朗:不着急
在巴基斯坦首都堡进行21个小时的昼夜长谈后,美国副总统万斯当地时间12日宣布,美方尚未与伊朗达成共识。
香港湾仔发生银行抢劫!男子持铁锤打破柜台抢钱后骑单车逃离,不到2小时被抓
4月10日,香港湾仔一家东亚银行发生抢劫案。 当天12时26分,香港警方接报湾仔告士打道56号东亚银行港湾中心分行发生抢劫案。警方于案发当天14时左右,在柴湾环翠商场成功将涉案男子抓捕归案。
谈崩了!伊朗:美国谈判决策上犯错,伊朗不急!特朗普转发报道威胁:如果伊朗不屈服,总统持有的王牌是海上封锁
来源:CCTV国际时讯、澎湃新闻、央视新闻、新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美方野心阻碍每一轮会谈”!伊朗梳理21小时谈判全过程当地时间12日凌晨,伊朗方面简要回顾此次伊朗与美国在堡的谈判。
开始挖除河中围堰土方收尾了,广西平陆运河陆屋镇河段#平陆运河最新进展 #世纪工程平陆运河 #大国基建 #挖掘机
4月7日,霍启刚在社交平台发长文晒图,全文如下: 相信大家都享受了难得的清明小长假,而香港孩子们学校放复活节和清明假期,我们就趁着孩子的长假安排了一场短途家庭旅行,好好放松一下。
新华社香港4月9日电(记者林迎楠)香港一季度电动车市场迎来购车热潮,其中广汽国际表现亮眼,3月单月批发电动车近2000台,向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递交上牌文件2500份,有望冲刺上牌数排名前二。
江苏证监局紧急提示:警惕境内公司以在香港“伪交易所”挂牌为名实施非法金融活动
近期,有不法中介宣称境内公司只需缴纳一笔费用就能在香港交易所“挂牌”“敲锣”,提供股权代码、网站公示等“挂牌”服务,挂牌后企业价值将得以“变现”。此类交易所多为“伪交易所”,通过高仿网站、官方标识,伪造上市“敲锣仪式”等方式包装虚假平台,迷惑普通投资者。
在阅读此文之前,辛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编辑:[熊吉]最近这段时间,半导体行业里最热闹的一件事,莫过于安世半导体这场“中荷分裂”的大戏了。
简直离谱到家了!日本警方查了半个月,那个闯中国大使馆的人不仅没悔意,反而放话:“希望中国对日本说线号被捕的日本陆上自卫队三等陆尉村田晃大,从使馆相邻建筑翻墙闯入。要知道,中国使馆可是日本警视厅24小时看守的,警视厅的人也只能尴尬承认“不该发生”。
2026年香港春拍现场,一块红山玉龙以4800万港元落槌,台下掌声雷动。有人攥着号码牌叹气,一块埋了几千年的石头,凭什么值这么多?古玉从来不是普通装饰品。它刻着千百年前的社会文化,藏着古人的宗教信仰,更是政权统治的象征。良渚玉琮用于祭祀,代表神权;汉代玉璧只有帝王能用,象征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