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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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的关键环节基础上,强调企业在审核中须关注的重点;结合案例,剖析验收不通过的主要问题,提醒企业在审核中须关注的重点;
此次培训,立足法典、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强化市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为企业从源头减污降碳出谋划策;还为学深悟透法典相关内容、提前谋划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了专业指导和坚实助力。
法典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整合为专节,实现了目标升级(纳入温室气体)、机制强化(审核结果应用)和职责明晰(部门名称)三大核心提升,同时保持了核心监管制度和处罚力度的稳定与连续。
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2026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各地生态环境局、属地乡镇街道环保相关负责,近400人参加了培训。
第九百六十五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九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国家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用,将其作为用水定额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三)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情形。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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